11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论坛第10期讲座“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适用规则”在北京举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皮勇在会上表示,2年半来,全国新型网络犯罪判决案件总数为93件。

网络犯罪衍生出“积量构罪”特征的独立犯罪类型

当计算机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网络也逐渐成为实施犯罪的新市场,电信诈骗、网络盗刷、网上赌博等网络犯罪时常发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皮勇。主办方供图。

皮勇认为,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在侵犯计算机新型系统安全犯罪和传统犯罪网络化的基础上,网络犯罪衍生出具有“积量构罪”特征的独立犯罪类型,具体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大量实施低危害性的行为,并且累积的后果或危险已经达到了应处刑罚的严重程度,而这类网络犯罪被称为新型网络犯罪。

据皮勇介绍,新型网络犯罪具有族群化、社会化的特点。同时,与传统网络犯罪相比,新型网络犯罪具有直接联络网络用户的能力,并能在产业链上独立存在,所起到的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作用。

此外,除了侵害重大法益的网络犯罪以外,新的“微网络犯罪”形态已经出现,具体表现为“海量行为×微量损失”和“海量行为×低量损害”两种新行为样态。

皮勇进一步解释称,利用互联网广泛的联络和近零成本的特点,对不特定的海量公众实施尝试性的侵害,虽然成功率低以及个人损失小,但整体上累积的危害程度很严重,比如常见的短信诈骗、电话诈骗,这就是“海量行为×微量损失”样态。

 而“海量行为×低量损害”是指单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较低,但通过信息网络的大量实施,累积的危害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皮勇指出,上述两者样态,在过去被认为只是一般的网络违法行为,但现在它们对网络犯罪整体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严重。

络犯罪侦破难度大、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少

“一定要重视互联网违法犯罪批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总监连斌在会上表示,网络犯罪的批量行为,尤其是非接触性犯罪体现的是“小额多笔”的特征。

皮勇指出,新型网络犯罪并不直接引起危害后果或者侵害法益的危险,但却为其他网络犯罪提供了关键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支持,使得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诉讼、审理的难度增大,所以,想要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就必须打击新型网络犯罪。

但是,打击新型网络犯罪还面临着种种困难。皮勇强调,由于目前的网络犯罪已经生态化,原有的网络犯罪立法落后于网络犯罪的新发展,导致网络犯罪案件办案难度大,惩治网络犯罪的效果并不好。

皮勇表示,网络犯罪跨地区跨境作案成为常态化,甚至大部分网络犯罪的主犯及其违法所得隐匿在境外或者难以追查其踪迹,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多为起次要作用的境内的“外围”犯罪人员,同时,对“外围”犯罪人员通常以共犯定罪,但由于主犯不到案、危害后果未查明等原因,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较少。

皮勇还透露,网络犯罪的涉案证据大多数甚至全部都是电子数据,并且分散于境内外的网络服务器中,这使得案件的侦破、举证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存在很多困难,进入到司法程序的案件十分有限。再加上随着网络犯罪案件增多,在专业的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来应对影响较大和严重后果的网络犯罪案件,比如e租宝案,无力查处数量庞大、危害较小的“外围”犯罪人员,导致新型网络犯罪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3种新型网络犯罪的司法适用率低

皮勇指出,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种新型网络犯罪。他认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回应了当前遏制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

不过,据皮勇统计,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全国新型网络犯罪判决案件总数为93件,以各罪起诉、判决的案件数都不高。

皮勇在会上介绍,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决的案件共34件,其中,2015年1件,2016年9件,2017年23件,2018年1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的案件共11件,其中,2015年2件,2016年4件,2017年5件。截至今年5月1日,尚未查询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决的案件。

皮勇认为,以上三罪虽然具有“积量构罪”的构造,但是其危害行为边界宽泛,情节要件弹性大,不便于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司法适用率低,并不能实现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目的。

为了解决上述司法适用问题,充分发挥新型网络犯罪立法的功效,皮勇表示,应根据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目的及其特殊的罪行构造探索合理的适用规则,即坚持独立适用和符合实质正当两项原则。

皮勇解释道,上述三罪在犯罪的生态中不依赖于其他犯罪而存在的,具有事实上的独立性,同时,在立法上已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他认为若将上述三罪作为帮助犯、预备犯进行处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述三罪在法律适用上需单独适用,应作为实体独立的犯罪对待。

此外,皮勇还表示,“实质正当”不仅强调形式上具有违法性,而且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需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将一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缩限,区别于一般的违法行为。需注意的是,在坚持实质正当原则时,应将犯罪圈控制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范围内等。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钱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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