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中,天某某非法获取上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境外软件提供给他人牟利。据了解,这些信息不仅包含个人的姓名、手机号、证件号以及交易信息,还包括车辆信息、用户密码等信息,部分信息较为敏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8月间,天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爬取、交换、购买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境外聊天软件向他人有偿提供公民信息查询。经鉴定,在起获的天某某的电脑内,共存储上亿条信息记录,给不特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和隐患。天某某还让张某担任聊天软件客服负责解答客户问题,让陈某某帮助存储、转发部分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天某某、张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因张某、陈某某系从犯,天某某、张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天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张某、陈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天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罚金3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罚金4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庭后,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会进一步衍生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给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潜在的威胁,依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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