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当局在正在对《数据法草案》和《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简称“DTI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些拟议法律旨在解决数据和数字技术领域的各种问题,可能对各行各业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数据法草案》的预期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不设过渡期。至于《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虽然目前尚未确定具体生效日期,但预计将于2024年10月提交国会,并于2025年6月颁布。
一、越南《数据法草案》
2024年7月1日,越南公安部(MPS)发布了《越南数据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2024年9月1日,此前该草案已于2024年3月初提出。该草案是越南成为数字国家并加强数据保护与安全这一更广泛战略的一部分。公安部被定位为执行《数据法》的主要国家行政机关,但同时也需与其他相关机构,如信息和通信部(MIC)合作,以应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事件。
《越南数据法(草案)》的关键条款:
数据经济监管:
草案对数据相关产品和服务,包括数据中介、分析和市场进行了规范。
数据企业需向当局注册并遵守特定要求,以确保数据保护和安全。
此规定旨在解决非法出售个人数据的问题,并创建一个安全透明的数据市场,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数据处理活动的明确定义:
草案对各种数据处理活动,如数据共享、分析、加密和删除,提供了明确的定义。
这种明确性旨在消除先前法规中的模糊之处,并确保数据处理实践的一致性。
跨境数据传输的严格监管:
跨境数据传输,特别是“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核心数据包括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至关重要的数据,而重要数据则涉及处理不当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领域。
此类数据传输需获得相关当局的批准,以降低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风险。
政府对数据的访问:
草案明确了政府机构访问数据的条件,仅限于公共紧急情况等特殊案例。
政府机构有义务仅将数据用于所述目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
合规与执行:
草案包含使越南数据保护制度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规定。
它引入了制裁措施,以遏制非法出售或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解决越南普遍存在的数据隐私问题。
立法背景与进程:
《越南数据法(草案)是在越南《2030年国家数据战略》获得批准后提出的,该战略旨在利用数据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该战略包括将数字数据作为财产权进行监管的立法倡议,并建立数据市场。公安部负责提出《越南个人数据保护法》和《越南数据法(草案)》,这反映了越南政府致力于加强该国数据政策体系的承诺。
本质上,《越南数据法(草案)为以下方面奠定了基础:国家数据中心国家综合数据库的建立、运营和利用;适用于国家实体和私营企业的特定形式数据处理的要求;新认可的数据相关服务的条件;国家数据中心国家综合数据库的建立、运营和利用;政府将监督国家综合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国家综合数据库中的数据将来源于各种渠道,包括政府机构和组织的其他国家和专业数据库,涵盖公开、共享和私有数据。在符合特定条件(如官方批准和/或数据主体的同意)的情况下,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利益相关者将被授予访问国家综合数据库的权限。
适用于国家实体和私营企业的特定形式数据处理的要求
定义了多种形式的数据处理,并对相关行为者规定了具体义务。面临特定法规和限制的数据处理活动包括数据的组合、调整、更新、管理、共享、协调、国家披露、分析、合成、确认、认证、发布、访问、检索、加密、解密、复制、传输、转移、海外转移、撤销、删除和销毁。
根据数据处理操作的性质,为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政治组织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其他实体和个人规定了不同的义务。
新认可的数据相关服务的条件:《越南数据法(草案)提议将以下服务纳入《2020年投资法》下的《有条件商业投资行业和职业清单》:数据中介服务;数据分析和合成服务;数据交易平台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未在越南注册或成立的海外企业不得提供上述任何服务。
二、越南《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
2024年7月2日,越南信息和通信部(MIC)发布了《越南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简称《DTI法草案》),以征求公众意见,该草案基于2022年的初步法律提案。公众咨询期将于2024年9月2日结束该法案旨在支持和监管数字技术领域,同时认识到该领域对越南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越南信息与通信部牵头起草该法案,该部同时与相关部门、机构、地方和组织紧密合作,以确保法律全面并满足快速发展的数字科技行业的需求。
《DTI法草案》涉及的关键方面包括:
推动数字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激励措施
《DTI法草案》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激励措施,以推动各行业的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这些激励措施的合格受益者包括关键数字技术产品的制造商、大量参与关键数字技术贷款的信贷机构、投资于集中数字技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半导体企业、创新型数字技术初创企业以及环保型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预计将进一步制定政府和部级法规,以明确这些激励措施的具体内容和资格标准。
数字技术领域新概念的引入
《DTI法草案》引入了数字技术产品、人工智能(AI)、电子数据和数字资产的定义,为数字经济中基本“资产”(包括财产所有权等)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奠定了基础。
促进更安全的数据流动
《DTI法草案》通过鼓励电子数据市场的发展和定价、支持处理去标识化数据以促进数字技术的生产和分销以及规范数字数据的跨境利用和交易,来促进更安全的数据流动。
将AI作为执法重点
越南政策制定者承认AI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重要推动力。因此,《DTI法草案》支持AI的发展和应用,同时也概述了AI实践中的道德标准和禁止行为。该草案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管理AI,根据AI系统的风险状况分配合规责任。
创新数字技术的监管沙盒框架
《DTI法草案》引入了一种沙盒机制,用于在受控环境中对开创性的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临时测试。这有助于评估创新技术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在更广泛实施之前增强风险管理。
该草案包括多项政策,旨在促进越南数字科技产业的发展。这些政策侧重于提升行业品牌、扩大国内外市场,以及为使用国家资金投资和选择数字科技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制定指导方针。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议国家为参与这些倡议的组织和企业提供部分财政支持,支持水平占总成本的30%至80%。
此外,从事数字科技项目的企业可能有资格获得国家投资信贷,以及越南环境保护基金为专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项目提供的优惠贷款。
《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同时降低潜在风险。信息与通信部认为,17年前颁发的现行信息技术行业法律法规已经过时,不再适合该行业如今面临的挑战。随着越南数字科技产业的持续发展,到2023年底将有超过1500家企业从外国市场获得可观收入,新法律将在将该行业转变为越南主要经济驱动力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美国数据创新中心关于越南《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的评论
8月16日,美国数据创新中心发出一份公开反馈意见,提交了一份关于越南《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的评论。其认为,总体而言,《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为越南发展和采用关键技术(包括半导体、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增强现实/虚拟现实(AR/VR)和人工智能(AI))提供了宝贵的政策框架。该框架包括为企业投资数字技术提供激励、建立区域科技园、制定促进智能产业(如智能农业、智能制造等)发展的五年计划、培训和吸引具备数字技能的劳动力,以及鼓励在数字政策上的国际合作与参与。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强调加强大学、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成熟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协作,以创建一个强大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虽然相关政府部门仍需就每项政策提供适当且相关的详细内容,但制定一套全面的政府政策以支持越南的数字科技部门将提升国家的创新能力。
数据管理与人工智能政策:
此外,《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草案围绕数据管理和人工智能的使用提出了新政策。在数据方面,草案强调了促进数据可访问性和可用性的重要性。例如,该法律要求政府机构允许个人和组织访问开放数据。虽然信息与通信部已经建立了开放数据门户,并在使国家人口数据库和商业监管国家数据库等部分国家数据库向公众开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未发布金融、人口统计和刑事司法等其他数据集。发布更多开放数据将使组织和个人能够将这些数据用于生产性用途。
该草案还要求某些数据可携带权的规定。法律将要求企业允许客户将其产品和服务中的数据转移到竞争对手提供的相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中。此外,企业将禁止实施限制数据可移植性的技术或法律限制。一般来说,数据可携带权是一项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和促进数据创新使用的有用政策。然而,草案中的提议将数据可移植性义务仅限于将数据转移到相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中。例如,这些要求允许消费者将一个健身追踪设备中的数据转移到另一个健身追踪设备,但可能不允许消费者将健身追踪设备中的数据导入到健身移动应用中。在某些情况下,这一要求可能过于狭隘,无法促进有用的数据驱动创新。最好允许客户出于任何目的转移其数据。
最后,该草案包括了几项支持创建高质量数据集的措施,包括创建支持数字技术发展的样本数据集、数据去标识化以及制定数据质量保证措施。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提高高质量数据集的可用性和可访问性。此外,信息与通信部应制定关于促进数据共享的额外组织模型的指南,如数据联盟(组织间共享数据)、数据信托(实体将数据权利委托给独立中介机构)和数据合作社(实体集体谈判数据访问权)。
人工智能政策
在人工智能方面,该草案为安全和负责任地开发和部署人工智能提供了一个基于风险的框架。作为该框架的一部分,草案禁止了某些类型的AI系统,如用于潜意识操纵个人行为、基于社会行为歧视某些群体(即社会信用评分)、使用AI进行面部识别的大规模监控以及在工作场所或教育环境中推断人类情绪的系统。然而,许多这些禁令的范围过于狭窄。例如,政府可能会希望禁止任何产品或服务(无论是否涉及AI)通过利用个体的残疾、年龄或经济状况等因素对个体造成重大伤害。在这些情况下,法律不应专门针对AI,而应制定技术中立的政策。在其他情况下,《DTI法草案》过于宽泛,例如禁止在某些场合推断人类情绪的AI系统,而没有考虑到这种技术可能有的有用应用,如根据个体情绪更好地个性化AI交互。
《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中人工智能监管的许多细节将在日后由信息与通信部确定,如不同类别AI系统的相关风险水平以及每个风险水平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在进行分类时,部门应旨在提供特定于行业的分类,而不是针对AI系统的广泛水平分类。例如,金融服务部门中使用的AI系统可能与交通部门或医疗保健部门中使用的AI系统大不相同。基于特定行业对AI系统进行分类有助于避免施加不适当和不必要的义务,从而使开发和部署这项技术变得更加昂贵。最后,《DTI法草案》提议要求企业以机器可读和可检测的格式标记AI系统的输出。虽然有一些方法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如在文件中添加元数据或在输出内容本身中添加水印,但用户可以轻松删除这些信号,从而限制了其有效性。此外,某些类型的输出(如文本)更难以可靠地标记,最终可能证明是技术上的死胡同。鉴于标记技术的局限性,信息与通信部应在这些要求上持谨慎态度,直到全球标准机构为特定类型的数字媒体开发出强大的标记方法。
美国数据创新中心总结指出,《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草案为越南数字科技部门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前景的框架。该草案在数据可访问性、人工智能监管和行业支持等方面迈出了宝贵的步伐,但是,美国数据创新中心认为该法案仍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方面包括:
扩大数据可移植性要求,以允许更多创新性的数据使用。
制定技术中立的人工智能政策,避免过于宽泛的禁令。
为人工智能风险水平建立行业特定的分类。
鉴于标记技术的初级阶段,取消对人工智能输出标记的要求。
美国数据创新中心认为,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数字技术产业法草案》可以更好地促进创新,同时确保数字技术的负责任开发和使用。我们建议继续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微调这些政策,以确保它们有效地支持越南的数字转型,同时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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