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公安侦查改革既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当前公安侦查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
1.存在“畏难情绪”。认为今后的侦查办案工作,无论是程序上的规范,还是对于取证的要求都非常高,难度太大,存有畏难情绪。
2.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检察院、法院实现员额制、责任制后,批捕、起诉的“门槛”越来越高,而警方在当前维护稳定、反恐处突、防范打击、公共安全监管等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又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不太切合实际”“很难实现”,不愿接受改革。
3.滋长“消极情绪”。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可能立即实现,可以“慢慢来”、“到时候总会有办法的”,消极态度,试图用时间来消磨一切。
(二)目前的侦查办案结构日益不相适应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破案虽然实行的是三级办案制,但实际上刑事案件侦办任务的70%以上都由派出所承担。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有:
1.侦查办案的精力有限。由于派出所有大量的基础工作“缠身”,侦查办案只能力求“短平快”、赶快“了事”,影响侦查办案的质量。
2.侦查办案的能力有限。派出所一般以审讯和获取言词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主要依据,对付复杂的犯罪案件,往往力不从心,很难有效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3.打防犯罪的功能受限。派出所的主要角色和功能是通过基础防范和管理,特别是通过基础数据采集等为侦查办案提供服务和支撑。如果把主要精力用于侦查办案,必然会牵扯基层基础工作精力,削弱基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进而影响和制约整个侦查办案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绩效考核方式不科学
尽管实施绩效考核能够有效促进侦查办案工作的开展,但不科学的绩效考核方式带来的弊端也不少:
1.“拼”数字。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以破了多少案、抓了多少人来衡量一个单位和侦查员的主要业绩,这容易导致其为了数字而不惜成本,往往层层加码下压指标,动辄组织会战,让民警加班加点搞突击。
2.“凑”数字。为有一个好绩效或夺名次、争先进,一些基层所队想方设法增加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在一些侦查过程相对比较简单的“拎包贩毒”、“酒驾”等案件和对象上下功夫,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凑数字的现象。
3.“搞”数字。一些派出所为了绩效,千方百计与侦查部门和配侦部门搞关系,通过指定管辖等办法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案件线索和人头;甚至想办法与检察机关搞关系,“恳请”帮忙争取批捕数和公诉数等等。
上述种种,不仅不利于侦查办案能力和效率的提升,而且有悖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派出所围绕侦查办案绩效而过于集中地投入警力和精力,必然会影响和削弱基础防范、基础管理和基础数据采集等工作,这易使侦查办案缺乏必要的基础工作支撑。
(四)集约合成作战能力不强
合成侦查在有些地方仅仅停留在侦办大案要案上,对于面广量大的一般刑事案件,仍然没有实现集约化、合成化。从侦查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来看,警种分割和各自为战的情况依然存在,集约化运作程度依然很低;从情报信息的共享来看,仍然存在技术和机制层面的瓶颈;从区域警务协作来看,还没有形成基于法定义务基础上的全方位和深度的协作格局,有些地方还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甚至还存在给钱换协作的现象。
(五)缺乏高科技、大数据支撑
目前,高科技支撑智能破案的格局尚未形成,数据资源较为缺乏,已有的数据也没有上网,无法得到在线共享,数据的智能关联运用水平不高,相应的配套机制也没有建立。
关于推进公安侦查改革的几点建议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侦查工作乃至公安改革是一种倒逼,也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必须乘势而上,系统推进,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手段运用运作方式等方面有一个全面改变和提升。
(一)改变思想观念,转换工作思路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乃至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来认识其重要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战略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这也是警务战略发展的目标,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抓紧改革调整,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对侦查办案理念、思路、方法、手段和运作机制的一次“倒逼”,实现侦查办案乃至整个警队的跨越式发展。
(二)改革侦查办案体制,科学配置警务资源
改变现有由派出所承担大量刑事案件侦办任务的体制,实现侦查办案由派出所承担为主向侦查专业队为主的结构性转变。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主办侦查员制度,评定或聘任相应具备侦查执业素质能力的主办侦查员,结合警员职务序列和技术职务序列改革,对主办侦查员给予相应的职级待遇。通过建立主办侦查员制,有效落实侦查办案责任,进一步提高侦查办案质量。
(三)改革绩效考核方式,优化考核模式
应摆脱以刚性数字指标来推进侦查工作的路径依赖,在开展全年的绩效考核或阶段性、专项性的破案打击评价时,以监测侦查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过程性的工作质态为主,重点考核侦查办案的实际能力和效率,摒弃以绝对数字论英雄的传统绩效思维和方式。
绩效考核应以上级专业部门对下级警种条线的业务考核为主,突出对专业队伍和专业工作的监测,以及对以侦查办案全流程质量控制,以此来科学设置相应的指标项,并建立基于信息化手段自动生成结果和逻辑关联分析的绩效评定,以全面有效地提升侦查办案的实力和能力,进而依法有效地办好每一起案件。
应考核各级各警种部门基于科技信息平台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监测其围绕侦查办案、基础防范等实际工作情况和质量。这既解决了无法科学合理考核的难题,又引导各级各警种部门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并将各自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输入信息平台,为警务大数据的智能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从根本上提升侦查办案等各项警务工作质态。
(四)改革打击犯罪机制,提高合成作战能力
根据公安部关于“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要求,着力打破信息数据资源壁垒,广泛聚合共享内外数据资源,加快构建数据支撑、情报引领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实行侦查办案各个环节既分工又紧密协作的流程化运作,改变传统侦查办案的“一竿子到底”的“作坊式”经营模式,形成各相关职能警种部门围绕案件侦查既各司其责又互相给力的集约化作战机制,大大提升破案打击的质效。要进一步推动区域警务协作共赢,建立公安部、省厅和市、县四级公安机关全方位的侦查协作机制,以侦查线索涉及地和嫌疑人实际所在地为责任主体,随时接受、查核和反馈各种协查指令,全面提升侦查办案的能力和效率。
(五)改革侦查路径,提高办案效率
改变以言词证据认定犯罪的侦查办案路径,调整侦查结构,推进侦查手段的智能化建设,运用警务大数据改变侦查办案战斗力生成模式,提高侦查破案的质效,特别是有效提高依法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当前,尤其要紧扣“占有数据”“上网在线”和“智能运用”三要素,大力推进警务大数据战略,从而推动侦查办案乃至整个警队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作者简介
张跃进,男,1958年2月生,曾任无锡市公安局局长,苏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现任江苏省公安厅“三长”学校校长,苏州市警察协会主席,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声明:本文来自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