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联合国特委会就《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达成协商一致,《公约》将于年底前提交联合国大会进行进一步审议,以获得正式通过。一旦《公约》正式通过,将在获得40个会员国批准后生效。但在特委会通过《公约》后,西方国家以人权组织、民间社会和大型科技公司为代表的主流评论,几乎“清一色”地对公约持批判态度,涌现了以“人权保护”问题为抓手对《公约》提出的质疑和批评意见。

当前有关意见“愈演愈烈”,呈现出人权组织或政府官员以《公约》人权保护问题致信政府,呼吁其反对联大最终通过《公约》或拒绝批准《公约》的趋势。例如,10月21日,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等 29 个组织和个人专家发布“致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的联名信”(Joint Letter to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the United Nations Cybercrime Convention),敦促欧盟及其成员国反对联大通过《公约》的决议,并利用其政治影响力带动其他国家。该联名信警告称,“欧盟支持通过《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草案将促成该公约迅速得到广泛批准,但该公约草案将破坏民主、人权和法治,并对社群和互联网用户的安全和隐私造成危害。”此外,10月29日,美国六位民主党参议院官员致信拜登政府,也以人权保护的名义对《公约》进行质疑和批评。官员们指出《公约》将合法化“专制政权”审查和监视互联网的行为,压制和侵犯人权的行为也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该信警告称,若美国支持《公约》,则无异于以维护“网络安全”的名义与“专制政权”结盟,并认为《公约》将“危害人权和美国利益”。

【评析】

在《公约》谈判过程中,人权问题是条约草案中博弈焦点之一。在中俄等国的一贯强调国家对于网络空间的主权的情况下,以美欧为首的国家和地区更加倾向于强调人权保护。在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当前《公约》文本对“人权保护”的关切有相当程度的体现。其中,《公约》第6条作为独立的“尊重人权”条款,对打击网络犯罪领域的人权保护进行了确认,该条第2款还对国际人权法下的有关义务(例如打击网络犯罪语境下的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等权利保护)进行了具体列举,直接回应了西方关于打击网络犯罪中对人权影响的担忧。此外,《公约》第21条第4款设置的程序性保障、第24条规定的条件和保障措施、第36条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第40条第22款对司法协助非歧视原则的确认等条款也均反映了“人权保护”的色彩。

然而,有关批评意见却认为,“虽然这些努力值得称赞,但并不足以克服《公约》的根本缺陷”。具体而言,有关批评意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西方国家对《公约》存在“强化监视,干预隐私”方面的担忧,声称有关国家将利用《公约》在国内法层面制定宽泛的“定罪清单”,非法收集电子形式的证据;其次,主张《公约》对“网络犯罪”的定义不甚清晰,定罪范围“过于宽泛”,将对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等权利构成威胁;再次,有关主张提出《公约》设置的“非法访问”条款未包含“善意安全研究”的例外,将导致安全研究人员和记者在识别和报告工作时面临被刑事起诉的风险。此外,还存在一系列基于欠缺可执行和强制的人权保障、与欧盟内部规定存在冲突等理由而提出的质疑。

面对有关“人权保护”的质疑,首先需要明确的立场是,《公约》的最终目的是“打击网络犯罪”,而并非“人权保护”。一味强调“人权保护”的问题,将淡化甚至消解《公约》“打击网络犯罪”的宗旨。在当前《公约》已经对“人权保护”问题已经进行回应的情况下,有关批评意见更多是借“人权保护”的幌子,以阻挠《公约》最终通过。实际上,上述质疑所涉及的条款与西方国家阵营所加入并推崇的《布达佩斯公约》相差无几。首先,就上述意见提及“任何刑事犯罪的电子刑事证据”进行收集的问题而言,《公约》第23条(程序措施的范围)实际上与《布达佩斯公约》第14条(程序性规定的范围)所规定的范围完全一致。其次,对于“刑事定罪范围”问题,《公约》当前设置的定罪范围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布达佩斯公约》,《公约》设置的11项罪名中就有8项是以《布达佩斯公约》设置的罪名为基础稍作调整而来,整体也以主要涵盖传统的“网络依赖型”犯罪(指只能以信息和通信技术完成的犯罪)。此外,对于《公约》第7条对“非法访问”的规定,《布达佩斯公约》中也设置了相同的罪名,而并未设置“善意安全研究”的例外。

此外,质疑的论证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映证着有关批评并非针对“人权保护”问题,而是借此为幌子,对《公约》文本以外的其他因素进行攻击。上述质疑和批判,似乎有意无意地回避了直接将《公约》条款与《布达佩斯公约》条文进行对比。具体到美国参议院议员的致信而言,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并未提及《公约》条文,而主要将质疑和批评“架空”在对非西方国家的“数字威权主义”的猜忌和刻板印象上,将《公约》可能遭到他国恶意利用的“假设”为立论基础,通过对具体国家进行举例的方式演示《公约》的滥用风险。

综上,当前西方国家对《公约》条款提出的“人权保护”的质疑,很大程度脱离了《公约》文本,而更多是从对部分非西方国家所谓“数字威权主义”的猜疑出发,基于不愿受到一项联合国框架下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公约”约束的意图,阻挠《公约》最终通过并生效。

【启示】

对《公约》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异议,在西方各国国内和西方阵营内部都掀起了不小的“波澜”,甚至演化出了一定的“群体极化”风险。可以预见的是,“人权保护”问题将是西方阵营对《公约》进行攻击的“主战场”,而放任不当指责继续扩散,有关质疑可能成为后续联大通过《公约》以及各国批约程序的突出障碍,进而影响网络空间制定全球性公约的首次尝试的最终成效。在当前《公约》即将移交大会进行审议和通过的阶段,亟须澄清“刻板印象”的问题,搁置有关争议,回归《公约》“打击网络犯罪”的最终目的,通过对《公约》具体文本的分析,针对性地回应和解决有关顾虑和质疑。这一方面有助于推动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亦能促进国际社会广泛凝聚共识。

链接:

1.致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联名信:

https://www.hrw.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_2024/10/Joint%20letter%20to%20EU%20and%20member%20states%20on%20UN%20Cybercrime%20Convention_0.pdf

2.美国民主党参议院官员致信拜登政府:

https://www.wyden.senate.gov/imo/media/doc/wyden_un_convention_against_cybercrime_lette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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