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韩冰
2018年,网络空间面临的主权博弈和冲突进一步加剧。围绕数据资源的国际争夺趋于白热化,美国《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明确法》为美国政府合法获取境外数据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欧盟GDPR的正式生效为我国企业的数据合规提出了新挑战;美国众议院通过《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禁止使用华为和中兴产品及服务。随着数据跨境的常态化和监听行为的合法化,情报获取更加流畅和便利,外国司法机关的协助不再是必经过程。为了构建安全与发展的网络空间,贯彻和平与开放原则,我国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2017年通过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明确提出网络主权原则,强调我国在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时尊重别国政权的坚定态度。
一、建立网络主权法律保障机制符合国家战略目标
物理与虚拟、网络与现实的无缝对接,使国家主权超越了传统的地缘边界,成为集“海陆空土网”五大领域的新型权力。网络主权是信息通讯技术覆盖下国家主权的自然表征和延伸。虽然各国法律政策没有明确界定网络主权的概念,但对网络主权的维护早已客观存在且持续进行。欧美信息化发达国家的非法信息过滤、打击盗版和恐怖言论、监管跨境数据、开展网络军备竞赛等政府行为,无不体现了国家主权对网络空间的渗透和施加。技术革新和社会的连通性凸显了网络空间发展的多元化和治理的多层次等复杂特征,强调实施更多国家控制的“网络主权模式”与倡导弱化政府角色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主流思维。
信息流动和融合带来的经济价值加速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常态化,煽动言论、黑客攻击、恐怖活动的政治化趋势随之明显,网络空间的国际冲突与矛盾更加尖锐,网络主权的呼声也由弱渐强。我国是“网络主权模式”的坚定倡导和维护者,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维护网络主权的决心,在国内立法中也多次表明了维护网络主权的信念。
从国际双边交流和国内讲话观察,2014年5月,中俄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声明》,指出对当前信息通信技术被用于损害国家主权的行为表示严重关切;2014年7月,习近平主席在巴西国会的讲话中强调,必须认真应对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的新挑战。2017年12月,习总书记在致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我们倡导“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就是希望与国际社会一道,尊重网络主权,发扬伙伴精神,大家的事由大家商量着办,做到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
从国家层面法律和战略梳理,2015年7月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要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是我国在上位法中首次明确提出“网络空间主权”,明确了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延伸和反映。2016年11月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则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2016年12月发布的《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网络空间是国家主权的新疆域,网络空间主权不容侵犯,我国会采取包括经济、行政、科技、法律、外交、军事等一切措施,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2017年3月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的主权原则,强调“中国将发挥军队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综上可知,我国不仅强调“网络空间有主权”的立场,并在国际战略和国内政策法律中不断强化。网络主权已经现实存在于我国网络安全上位法律制度中,制定更细致的下位法保障机制符合我国的大政方针和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网络主权由顶层设计向具体机制实施的落地。
二、维护网络主权是践行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必然要求
第一,维护网络主权是强化国际地位的重要举措
网络空间虽然模糊了物理边界,但两者仍然是不可分割、互相依存的整体,当今国际现实社会的“多极化”“霸权”等形态在网络社会继续深化。有学者将网络疆域中的国家版图划分为霸权国家、主权国家及殖民国家,并将我国界定于主权国家和殖民国家之间,意即我国是承认网络主权并不断进行奋斗的社会主义国家。敌对分子和霸权势力企图利用技术优势主导网络空间的规则制定,网络主权成为填补信息壁垒和数字鸿沟的重要途径,更是解决冲突和争议、平衡国际秩序、取得国际竞争优势和话语权的战略部署。经济、文化、军事等综合国力的提高使得我国的网络治理决策时刻影响国际发展局势,维护网络主权是我国尊重别国主权的体现,亦是正视弱国地位、帮助带动网络殖民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决策。通过网络主权的倡导和维护,能够塑造更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提升我国在数字时代的软实力,进一步强化国际地位。
第二,维护网络主权是倡导共享共治的首要原则
“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这与网络主权原则的实质含义相辅相成。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是促进各国加深合作和沟通,一起探索共同努力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网络治理体系的途径,而网络主权则允许各国自主制定政策法律,避免网络霸权国家以“网络无国界”为辩护干涉别国外交和内政,从而使网络空间陷入混乱。只有秉承网络主权原则,将国家主权延伸至虚拟空间,才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弱化威权体制带来的恐慌,弘扬公平和正义。网络主权是对信息化弱国的尊重和维护,能够形成抵制网络霸权的意识洪流,避免世界政治的魔方控制在信息强权国家,从而真正实现网络空间造福亿万民众的愿景。
第三,维护网络主权是保护国家安全的关键诉求
随着网络成为社会生活的数据集合和基础设施,安全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和不可控,“编码就是规则”的技术理性凸显了信息化发达国家的绝对优势,但忽略了各国政府在参与网络治理中的独特角色。网络已经变成维持社会发展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工具,强调“自由、开放度、适应性”的论断向“稳定、常规性、秩序化”转移,网络空间的疆域性和主权意识在“风险、冲突和弱点”中被强化。政府机构主导的不间断全球监控风波暴露了网络殖民国家的脆弱性,隐私、企业数据乃至国家秘密具有时刻被窥探的危险,国家安全和利益随时有可能被侵犯。网络主权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进行防控的依据,是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恐怖主义的有力武器,是监管跨境数据有序流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保障措施,对解决国际冲突、维护国家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三、落实网络主权顶层设计需构建具体法律保障机制
技术革新改变了传统的数据使用规则,信息化霸主在数据收集、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反对网络主权的国家实则使用双重标准拓展本国的“制网权”,以期主导网络空间的治理体系,掌握网络意识形态的话语权。网络主权具有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已经超越单纯的概念意义,逐渐呈现出占据网络虚拟空间政治主流话语体系的趋势。维护网络主权成为建立网络空间国际新秩序的突破口,我国应加强态势感知能力,以国家战略谋局为方向,谨遵网络主权的政策和顶层法律设计,积极制定相关法律保障机制,发挥网络大国优势,肩负起构建和平共治的网络空间重任。
第一,加强国际合作关系,深入推动网络主权观念
网络空间的开放和包容使得各种族、各民族、各阶层能够互相沟通,并利用“集体智慧”促使个体成长,或改善政府运作方式。这也决定了网络空间的有效防御不可能依靠单个的民族或国家,需要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和维护。加强协作能够预置防控能力,交流最佳实践,及时研判网络安全的国际发展趋势并做出应对机制,为此,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深化同各国的双边、多边网络安全对话交流和信息沟通”。我国应努力寻求广泛的合作伙伴,继续开展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形成共同的视野和方法,帮助塑造健康有序、充满活力、文化多元化的网络空间,在提升国家软实力的基础上,推动“网络主权”观念在国际社会的纵深发展。
第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全面落实网络主权制度
技术在主导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制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孤掌难鸣,应多管齐下、共同发挥作用,充分利用法律对维护网络主权的重要保障和依据价值。网络主权的外延广泛,包括网络独立权、资源的管辖权、规则制定的平等权等,法律保障也应涉及多方面,涵盖最突出最紧迫的网络安全问题。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和《网路安全法》,我国需要解决的网络安全问题至少包括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数据分级分类监管、个人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网络安全法》作为国家网络安全的顶层设计,包含了广泛的规制内容,但应配以内容更加完善的基层制度进行支撑,才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落实网络主权原则。
第三,重视域外管辖权力,切实提升国际执法地位
在数据、人员、企业等资源跨境分配和传输日益泛化的网络时代,国际纠纷和冲突更加容易和常见,拥有域外司法管辖权意味着国家可以不受他国干涉独立处理对外事务,是国家主权在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的体现。美国在2015年颁布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中明确了美国对“国际网络罪犯”的管辖;2018年3月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了《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明确法》,既为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也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确了不予执行的抗辩事由;英国上议院2018年7月二读审议了《犯罪(境外提交令)法案2018》,授予了英国执法机构依据英国法庭命令,在与英国签订相关国际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直接获取境外数据的权力。这些都是国家之间跨境数据获取和网络话语权争夺的体现,是对网络主权的承认和推广。
我国是快速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发展贡献了突出力量,和平、发展、民主的价值观在国际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域外管辖权是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基本权力,应当在立法中予以重视。数据是网络时代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而数据主体对数据的控制力日渐式微,以法律形式确定域外司法管辖权,提升国际执法地位是宣示和维护网络主权的保障机制。
四、结语
在信息滥用、数据失窃、权力失衡并行发生的数字革命中,网络主权的博弈逐渐明朗化。目前,法律赋予行为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传统政治力量所产生的效果。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和扩张网络空间的既得利益,反对网路主权,企图在“网络无国界”论断的掩护下,继续“合法”的监控全球。我国一向倡导全球各国共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反对单边主义,主张构建公平正义的网络空间治理规范。国家之间的竞争和矛盾必然长期存在,法律对政治的助力作用能够弥补技术脆弱性带给信息弱国的负面效应,对维护网络主权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我国应遵从现行政策和法律,坚持合作、包容、共赢的国际合作,协同构建网络空间的主权原则,根据网络安全上位法和战略内容加快完善具体法律制度,提高国际执法地位,切实保障网络空间主权。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201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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