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非法扫描攻击软件侵入政府信息网站的案件,董大风(化名)因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9个月。
今年3月至4月,董大风通过租赁境外网络虚拟主机,远程运行其在网络上下载的捕获网站域名软件和扫描软件,欲利用扫描到的网站漏洞,对网站进行攻击,在多次对平罗县政府信息网站扫描时,被防火墙拦截。
网站技术人员发现该问题后及时报警,两天后平罗县公安局民警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将董大风抓获归案。
平罗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大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系统,对政府网站的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董大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董大风认罪悔罪,其犯罪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结合其犯罪情节、性质等,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普法小课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的人机系统。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国家对计算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在国家事务管理、国防、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都广泛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航、电力、铁路、银行或者其他经济管理、政府办公、军事指挥控制、科研等领域。
国家的重要部门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受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统内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还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种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这里,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4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所谓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的是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有的是计算机管理、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这些对构成犯罪均无影响。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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