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平平 | 腾讯智慧法院项目负责人

蒋鸿铭 | 腾讯智慧法院项目高级经理,腾讯微法院项目负责人

摘要

随着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我国电子诉讼发展起步不久就呈现移动化趋势。移动电子诉讼的迅速发展,给传统诉讼程序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文结合笔者参与的最高人民法院移动电子诉讼试点项目“浙江移动微法院”项目,就移动电子诉讼中的关键问题——身份识别和行为确认,从微信、微信小程序的用户体系实名机制出发,结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了实务取向的探讨。力求从解释论角度,探讨移动电子诉讼发展中的技术和法律复合问题。

一、“浙江移动微法院”项目概况和成果

电子诉讼是指,在电子科技对法院审判工作不断影响与渗透的背景下,诉讼主体利用电子化科技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方式。[1]电子诉讼可打破时间分割与物理隔离的限制,具有低成本、便捷、高效等诸多特性,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伴随移动电子终端的普及,诉讼主体使用各类移动电子终端进行电子诉讼需求不断提升,移动电子诉讼应运而生。因移动电子设备的便携性、普及率远高于PC设备,移动电子诉讼载体已经可以逐步整合、集成并提升线下诉讼和PC端电子诉讼流程的各项功能,破解传统手段无法有效解决的诉讼难题。

在我国,移动电子诉讼载体主要包括微信、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其中,微信小程序具有高普及、免安装、功能多、易扩展等特点,已经成为移动电子诉讼的首选载体。

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宁波两级法院为全国法院唯一的移动电子诉讼试点单位。4月9日,最高法院信息中心牵头组建全国联合项目组,指定腾讯公司作为技术总负责。经过联合攻关,项目组开发出“宁波移动微法院4.0版”微信小程序。9月10日,在“宁波移动微法院”基础上开发的“浙江移动微法院”上线并在浙江全省三级法院全面使用。

“浙江移动微法院”依托微信及小程序平台强大的开发能力,搭载腾讯云存储、人脸识别、同步多方音视频等技术,已经实现从立案到执行全流程在线流转,实现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切实解决问累、诉累、跑累等问题,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成为可能。

2018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浙江法院调研,深入考察移动微法院建设运行情况,并指出:“移动微法院要向全国法院推广”。

截至2018年11月23日,“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总用户数已达10.7万人,完成身份验证用户逾7万人。11月以来,工作日打开次数稳定在2万次/日以上,访问人数1万人/日以上,人均停留时长300秒以上。各项使用指标遥遥领先,稳居全国法院小程序第一。

二、“浙江移动微法院”中的身份识别

“浙江移动微法院”作为一款基于微信小程序的办案小程序,首先需要解决用户身份识别问题,方可确保用户的操作均属有效的诉讼行为。

1、隐私保护目标下的小程序用户体系

法院用户提出的身份识别方案是微信号和实名用户的直接对应。这一良好愿望,在现实中,却和微信的隐私保护策略有所抵牾。

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高度重视隐私保护。[2]微信小程序平台的相关标准文档和开发规范中,充分体现了隐私保护的开发原则。虽然从技术上,微信小程序可以通过微信官方提供的登录能力方便地获取微信用户,快速建立小程序内的用户体系,但用于小程序登录的微信接口服务并不允许小程序开发者服务器直接获取用户的微信号微信号,而是为登录用户分配一“用户唯一标识 OpenID”,用户通过OpenID和小程序之间建立关联。[3]该机制下,小程序服务器无法获取用户的微信号(遑论密码),也无法获取用户微信号附带的社会关系。显然,这是出于保护用户信息和隐私的一项产品策略。

微信作为一款即时通讯工具,符合国家网信办《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规定,用户需要提供手机号码方能完成注册。然而,根据相关用户协议,对未开通微信支付的用户,腾讯公司仅掌握微信号对应的手机号码,而非证用户的件号码。[4]

故而,就微信小程序而言,其原生的用户体系和实名机制如下图所示:

上述机制实际上阻断了小程序开发者获取小程序用户实名信息的通道。

2、“浙江移动微法院”的身份识别机制

对于需要服务广大当事人、代理人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包括“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在内各类法院小程序当然需要建立实名的用户体系,不能仅依托OpenID判定用户身份。故而,获取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就成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移动电子诉讼发展的关键问题。

为此,“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设计了简单实用的身份识别机制。首次访问的用户即使不进行实名认证也可使用小程序中的辅助功能,如法规查询、智能问答等。上述操作仅需获取OpenID,反映了用户隐私保护的取向。

但是,如欲使用“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立案和进行名下案件的诉讼活动,则必须完成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环节分为自动核验和人工审核两条途径。如用户选择证件种类为“居民身份证”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则进行自动核验。自动核验由三个步骤构成——身份证件核验、手机号码核验和人脸核身。首先,“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将用户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公安机关身份证件数据库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用户需填写手机号码并接收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发送的验证码,填写正确的验证码后即可通过手机号码核验。第三步为基于“腾讯优图”生物识别技术的人脸核身。人脸核身阶段需要用户正对手机屏幕并按照屏幕提示读取四个数字,手机前置摄像头将拍摄核身过程,确认确系真人使用手机,并比对公安机关身份证件数据库中的证件照完成核身过程。

人工审核途径适用于无居民身份或无中国大陆手机号码(无法接收12368短信平台的验证码)的用户。用户需要在小程序内拍摄证件正反面照片并录制一段视频,上传后后台审查人员将根据照片和视频进行审核。如照片和视频一致,则审核人员根据证件类型和号码,在“浙江移动微法院”用户库中,人工录入该用户实名信息。

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后台将把其证件信息和登录时的OpenID进行关联。以OpenID为中介,实现了小程序用户和真实个人的对应。同时,因“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已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中心实现了案件数据交换,故而具有法官身份(含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等,下同)的用户和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用户,完成实名认证后,均能在小程序内实时查看到名下案件。

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浙江移动微法院”则通过“单位绑定”功能完成身份识别。即,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自然人用户通过实名认证后,可以在“单位绑定”页面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证件号码。小程序后台会将上述数据和数据中心进行比对,如完全吻合,则该用户和单位形成关联,用户将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用户的操作,当然视为单位的操作。

“浙江移动微法院”的身份识别机制,良好地协调了隐私保护和用户实名的需求,并突出了操作便捷和用户体验,是国内先进的移动电子诉讼用户体系解决方案。“浙江移动微法院”在短期内已经积累逾7万实名认证用户,和上述方案密不可分。

三、“浙江移动微法院”中的行为确认

电子诉讼较之线下尤其是在法院空间范围内面对面进行的诉讼行为,空间和时间条件大为放宽。与此同时,用户的行为确认,即确定诉讼行为是否乃用户本人所为的需求也大为强化。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政务活动中行为确认的基本法律为《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具有如下功能:一是能表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能够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5]当然,《电子签名法》在制定和修订时,无法预计到移动电子诉讼的快速发展对电子签名规范和本人操作确认带来的冲击——移动电子诉讼工具较之PC端的电子诉讼工具,其一大显著区别在于智能手机作为诉讼工具终端,大幅变革了确认本人操作的技术路径,继而影响了相关法律效力的认定。在这一方面,“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面临了很多新型问题,也进行了不同的取舍和解决。

1、行为确认和签名动作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见,电子签名的本质是具有识别功能的数据。而在日常生活和法院工作场景中,习惯上是以有无签名字迹作为签名是否完成的判定标准,继而判定签名人是否认可所签文本内容。这种习惯投射到移动电子诉讼领域,则是从软件开发商到法院用户均更加偏爱将电子载体上的签名字迹等同于《电子签名法》中的“电子签名”。如,在“浙江移动微法院”的初期版本中,就曾有一个复杂的签名功能:法官启动签名指令后,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用户需要在手机屏幕上手写姓名,而小程序同时启动手机前置摄像头记录签名过程。

腾讯公司主导开发后,主张精简这一设计。我们的理解是:完成身份验证的微信用户在使用“浙江移动微法院”时,其所有操作在传输到应用服务器时,实际上均附带识别用户身份的OpenID。根据《电子签名法》的定义,用户的每一个操作都内嵌电子签名数据,自带电子签名属性。同时,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探索的基础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浙江移动微法院”制定了《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书》等多个兼具用户协议和诉讼程序规范性质的文件,用户在实名认证过程和进入案件页面的过程中,需多次查看、确认关于小程序内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的内容。[6]两方面因素叠加,完全可以推定所有操作均为用户本人所为。

故而,“浙江移动微法院”中期版本中,所有手写签名的过程全被精简,以提高操作便利性和运行稳定性。

2、行为确认和误操防范

然而,上述简化遭到了部分法官的反对。经过解释沟通,法官们对于“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中的操作具有电子签名属性表示认可,但提出了一个可能是移动电子诉讼中特有的问题:取消签名动作,难以防范误操作。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较之线下诉讼,移动电子诉讼确实更容易出现误操作情形。以确认调解协议这一场景为例。在“浙江移动微法院”中,当事人、代理人用户需要在“同意调解协议”的按钮或“不同意”两个按钮之间,选择其一点击。这样的设计(如下图所示)符合智能手机触摸屏的操作常态,但是仅以一次点击作为确认用户意思表示的标志,则用户一旦误触,就可能引起达成调解协议的后果。从法律角度,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难以反悔。类似的,在“浙江移动微法院”中,法官可发送笔录供当事人、代理人确认,也仅需要点击一次就能完成确认,也存在误触风险。可见,在移动电子诉讼中,需要根据场景需求,设计不同的行为确认策略。

最终,在“浙江移动微法院”的后期版本中,我们将签署各类笔录和签订调解、和解协议的过程,优化为以下步骤:

(1)用户在实名认证后,需要即时预留手写签名图样,服务器将保存该签名图样,和该用户的OpenID进行绑定;

(2)用户点击各种笔录、协议的“同意”按钮时,将进入“签名”页面,在签名页面内,用户需要用手指点击屏幕选择“签名”位置;

(3)用户点击后,服务器将用户预留的签名图样附加到用户点击位置,形成一张已经附加签名图样的笔录图片;

(4)需要多用户签名的笔录、协议图片,服务器判定用户点击“同意”按钮的时间,将各用户的签名图样附加在同一张图片中。

这一操作设计,同时兼顾了行为确认和操作便利,符合法院工作习惯,贴近线下签名体验,获得了用户的肯定。在实际运行中,该设计还一并阻却了线下诉讼流程中易发的多页笔录、协议的漏签问题。

四、身份识别、行为确认和设计冗余

在线下诉讼环节中,根据案情需要,法院会灵活地采用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而在移动电子诉讼中,既然提供了线上诉讼平台,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线上手段完成行为确认,并预留一定的设计冗余应对特殊案情需要,如当事人声明某用户并非其本人、某诉讼行为并非本人操作、用户声称误操作等等。

对此问题,我们在开发“浙江移动微法院”时,进行了充分考虑。以腾讯云的多方音视频功能为基础,“浙江移动微法院”为法官用户设置了实时发起的“多方视频”功能,供法官视情况使用。如,某一当事人邮寄送达不成也不愿到法院应诉,后经法官电话联系后进入“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的具体案件中。除了在案件界面中进行文字对话外,法官还可以发起“多方视频”和用户进行视频沟通,确认用户确为当事人。再如,签订调解协议前,法官可发起“多方视频”,和各方进行即时沟通,在视频中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明确陈述调解意愿。“多方视频”的视频流支持存储,可作为音视频资料存放于案件的电子卷宗内。

同时,根据法院的需求,“浙江移动微法院”的身份识别和行为确认策略,仍然可以进行灵活调整。比如,签名图样可支持区块链存证,可以在用户签名时进行拍摄记录,签订笔录、协议时,可以启动人脸识别模块等。鉴于全国不同区域内群众的诉讼能力不尽相同,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进行因地制宜的行为确认设计,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五、结语

“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作为移动电子诉讼的全国试点项目成果,在该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技术创新和法律适用的探索。从使用情况和用户反馈来看,目前的身份识别和行为确认机制,符合法官和群众的期望,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浙江全省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尚未出现因就微法院小程序内的身份识别和行为确认差错而引发的投诉、上诉乃至错案。“浙江移动微法院”不仅创新了电子签名的形式,扩展了《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更引发了一系列诉讼程序法的创新。实际上,“浙江移动微法院”的身份识别和行为确认,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精神。我们希望“浙江移动微法院”的相关技术和法律创新,能够随着“移动微法院”的推广,惠及全国。

【脚注】

[1] 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第4页。

[2] 具体规范见《微信隐私保护指引》,https://weixin.qq.com/cgi-bin/readtemplate?t=weixin_agreement&s=privacy&cc=CN

[3] 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开发文档》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miniprogram/dev/framework/open-ability/login.html

[4] 《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第1.1规定:“当你注册微信服务时,我们会收集你的昵称、头像、手机号码,收集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你完成微信注册,保护你微信帐号的安全。手机号码属于敏感信息,收集此类信息是为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实名制要求。若你不提供这类信息,你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我们的服务。……”

[5] 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jingji/2005-08/05/content_353254.htm

[6] 如《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第六条规定:“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等同于线下诉讼行为的效力,电子签名与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效力。本规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书》规定:“一、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应诚信诉讼。同意进入本平台后,在本平台上发表的所有文字、语音、视频、图片等均视为本人操作,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通过本平台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等同于线下诉讼行为的效力,线上电子签名与线下签名有同等效力。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保持手机畅通,若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手机遗失、微信被盗等特殊情形时,应及时告知承办人,并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当事人本人承担。”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和适用问题,将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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