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匆匆又一年,转眼就要和2018说再见了。

在这一年中,随着法治与科技化进程的推进,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中,均考虑了保密要求,下面就跟着“保密观”一起去看看吧。

最新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关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对于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第五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五条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保密责任,第八十七条也明确了电子商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若我方对执行请求有保密要求的,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在外国接受条件并且作出书面保证后,决定附条件执行。”外方对执行其请求有保密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其要求安排执行”。

新出台法规与部门规章

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在人力资源流动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保密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国务院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该办法专门设置了第五章“保密与安全”,用5则条文分别规定了科学数据的对外开放和知悉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对外提供科学数据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等。

两部专门的保密规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管理办法》

前者由科技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工作保障条件、档案归档工作、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保密管理、宣传报道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后者由科技部印发,规定了科学技术定密工作中,定密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备案和监督等工作的原则,以及定密授权等事项。

各部委颁发的8项部门规章

4月

生态环境部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6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7月

民政部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8月

交通运输部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月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10月

交通运输部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10月

国家档案局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11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8个部门规章的保密规定各有侧重,一是对相关管理领域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作出不得公开的规定,同时兼顾了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规定了公开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二是提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专业和技术领域中涉密信息的保护办法。

党内法规中的保密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经验,加强了保密纪律建设,如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相关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或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分别视情节予以处理。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其中有3处与保密相关的内容,一是将“保密工作”确定为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的重要环节;二是明确档案数字化过程中,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档案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三是将保密作为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之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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