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依托于大数据的发展,大数据的发展在于数据的收集、使用及共享。而数据的共享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数据共享可以加强企业间的联合,可以加快数据与产业的融合,可以促进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最终使得人工智能加速发展。目前科技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数据共享问题,数据确权是数据共享的关键,相关数据确权及数据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应尽快制定,以保障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政府应研究或鼓励相应的技术企业进行数据确权方面的技术研究及开发,并指定相应的大数据交易中心进行数据共享实践。同时未来数据确权后,数据共享将会使个人获益。本文主要将就数据共享的实践、未来发展及法律完善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共享、数据确权、数据银行、人工智能
一、数据共享在目前实践中应用
根据新浪美股讯北京时间12月20日,美国华盛顿特区总检察长周三表示,美国华盛顿已经就今年早些时候爆出的涉及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使用Facebook数据的丑闻对Facebook这家社交媒体巨头提起诉讼。 Facebook被指控未能保护用户的隐私,在谁有权访问他们的数据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的问题上欺骗了用户,以及允许剑桥分析公司和其他第三方应用程序等公司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这让用户面临被操纵的风险。暂不论案件本身,就数据共享以及个人隐私保护权的问题,国外采取加强监管以及司法控诉的措施。
我国在《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后,以及《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行业规范发布后,近几年特别是某些电商企业滥用数据资源进行行为刻画的现象减少,但从2018年发生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来看,绝大多数为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可见,保障数据安全,规范数据共享,保护个人隐私已刻不容缓。
频发的数据泄露,排除恶意破坏性的因素,数据共享从法律和现实的不畅通是其主要原因。打破数据间的壁垒从政府到民间讲了很多年,但现实是从技术、利益、法律保障等各方面还无法保障数据间共享的顺利进行。
从近期来看,政府部门包括数据采集、使用等都在有序进行,从部分应用场景的出现来看,政府部门间的数据的共享也在有序进行。但对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的闸门没有打开,而私下进行数据共享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如此,数据作为未来企业的润滑剂,数据不共享,无法发生其应用的作用,同时,数据作为未来资产,也无法发挥其价值。数据无法发挥其价值,也是导致数据应用处于目前政热企冷的现状。
但是,可以理解的是现有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没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措施,如不限制数据共享、转让及使用,无法保证垄断数据资源的企业不通过不断操作,掌握更全面更广泛的数据资源,通过数据行为刻画和分析,严重危害到个人隐私及国家安全,甚至政治风险,从Facebook案例可以看到。也无法保障众多的各类企业发生数据安全泄露事件,当然,最大的问题是数据的权属问题,企业是否有权共享或交易涉及个人或企业的数据。
二、数据共享与数据确权
数据确权是数据共享的关键,只有数据权属明确,责任明确。数据共享才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发挥其数据资产的作用。数据确权保障数据权属,现在问题是,数据与物权、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不同,数据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且源源不断产生(如单个人全部的确定的数据以及未来将产生的数据总和),数据本身个人无法追踪,数据本身的价值也无法像房产或著作权可以按惯常方式进行衡量。
就目前被企业收集(如企业收集的个人注册或购买或行踪数据)而言,我们认为首先与企业提供服务无关的数据,企业无权采集;其次,企业对已合法采集的数据只能用于分析,但不能进行个人特征的行为刻画,也不能用于盈利目的。第三,企业应对数据进行清洗至无法辨识个人信息,才能加以使用。但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企业共享清洗后的数据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第四,企业并未对其使用数据而提供相应的对价,也就是说,目前企业是无偿在使用个人数据。如何确定数据的价值,在于数据的确权。数据确权正是把该归属与个人的数据利益归还个人。
数据确权不光是法律问题,更是技术问题,技术无法达到的,数据确权只能空想,数据共享无法真正光明正大进行。相信部分企业是愿意为数据使用支付费用,但是没有相关的渠道和法律依据。之前笔者在一篇《关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共享的法律思考与研究》文章中提到“数据银行”的概念,随着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以及技术的发展,相关数据追溯的技术将会在应用中普及,像银行开户一样,可以到政府指定大数据交易中心开具相应的数据银行,个人可以在其个人数据被使用过程中获益,然后通过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进行使用。这样的有利之处在于,数据的归于数据,均在线上完成,不会冲击线下的货币体系和对现有的经济和价值体系造成影响和冲击,而且数据可溯源。
我们认为数据共享应在保障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滥用的前提下,由政府来主推。政府应加大研究或鼓励相应的技术企业进行相应的数据确权技术的研究及开发,最终由政府采购相应前述技术。当然可以借鉴目前热门的区块链技术,但是区块链技术在现有状况下,虽然能溯源和保障交易安全,但存在问题是速度太慢,无法满足日常大量的交易以及被网络攻击的可能性较大,无法达到可普及使用的程度。我们认为理想状况应是,数据溯源应用于类似数据账户之中,个人只要打开数据账户,就可以查看其个人数据每次被使用方式、目的及范围,个人可以授权、暂停及终止数据使用,个人能基于数据被使用而获取相应的利益。同时,关于数据账户应有类似银行账户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可以便捷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通过授权数据银行进行维权。
三、数据共享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数据共享的法律属于空白,相关针对数据共享的细则也没有。但各地尤其是政府及公共事业部门、企业的数据共享平台已建立或正在建立中,可见,我国在数据立法方面滞后,处于实践在前立法在后的惯常模式中,对于数据实践来说将存在非常大的法律和安全风险。
在没有法律框架下开发和使用的数据共享平台,使数据处于裸露状态,破窗效益的状况下,不能保障各家开发者能够切实保障数据安全,而且也无法防止政府收集的数据私下出售给企业,无法防止数据公司肆意收集各家企业数据,也无法防止数据公司破产清算或收并购过程中的数据处于无保护状态或被随意处理。从跨境数据共享和国家安全的角度,无法防止国内数据出境,危害到国家安全。
我们认为数据共享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制定,同时应多出台相关细则及行业规范。法律应首先解决的是数据的权属问题,应最大限度划分出数据的个人权利以及哪些数据属于个人,以便后续法律有针对性进行数据安全、个人数据隐私及数据资产保护。待数据确权在技术和法律上完善后,数据共享将加速数据资产化,数据共享将爆发出最大的能量,将使用各方获益,相对个人来说,不但个人隐私安全将得到保障且将获得相应的利益。由于个人数据是动态的,个人数据不断产生,这意味着个人数据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个人数字财富也会相应增加。
同时,政府应加快大数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减少利益纠葛,可以从部分行业先做数据共享试点,以试点经验作为立法参考。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建立相应的隔离带,在目前技术状况下,最大程度保护个人数据安全,以及规范数据共享,更好引导打破数据间壁垒。
在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如制定相关数据公司破产清算或并购收购规则,上述数据公司最大的资产就是数据,而数据价值在于对公司的整体评估中,并未单列出来,类似收购企业送数据,但是因企业和数据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假设数据并非企业数据,而是企业收集的个人数据,这个就应认定为与该企业无关或判定企业目前状况不易存储,这个企业所收集的个人数据应上传到数据中心,通过数据中心进行交易或存储等;如加快相关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及制度制定,为数据确权和数据纠纷做前期准备等;如制定相关数据共享平台的规范制度,规范数据共享相关流程、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及责任等;如针对数据跨境共享纳入强监管范围,以保障国家数据主权及国家安全等。
四、数据共享加速人工智能进程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10月31日下午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时,他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的驱动下,人工智能加速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我们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是推动我国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重要战略资源。
人工智能的发展,依托于大数据的发展。大数据的发展在于数据的收集、使用及共享。而数据的共享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数据共享可以加强企业间的联合,可以加快数据与产业的融合,可以促进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最终使得人工智能加速发展。
目前科技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数据共享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向大数据时代发展过程中,相应的数据法律制度滞后,给新兴高科技行业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行业带来不利因素,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数据确权及数据共享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技术专家及学者应加快数据溯源、数据银行及数据交易方面理论和实践的构建及探索。
在法律保障下的数据共享,将使得科技企业减轻目前在法律边缘游走的顾忌,科技企业可以通过数据交易中心获得其所需的数据,来源上是合法正规的,标准规范也统一,后续数据更新及支付数据使用费用等服务均可以通过数据交易中心进行,使得科技企业专心于技术研发工作。另一方面,规范化的数据共享,可以防止数据垄断及滥用,可以防止数据泄露,也可防止非法数据使用及交易,更重要的是保障个人隐私及个人数据安全,明确数据权益、共享数据利益,以及厘清责任。数据共享将对大数据时代的人工智能发展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相信不久将来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会逐步完善。(周铭律师)
声明:本文来自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