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新社特约撰稿人丨李琳
2月22日,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共同主办的航空安全与旅客信息保护”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在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中心隆重举行。主办方特邀来自国际航协、民航局、国航、东航、南航、海航、山东航空、吉祥航空、幸福航空、卡塔尔航空、上海机场集团、携程集团、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吴大学共五十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现场
律新社获悉,此次研讨会作为“2019第十届国际航空法模拟法庭竞赛”中国区选拔赛(以下简称“选拔赛”)的系列活动之一,为拓展航空法前沿研究,给航空企业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并吸引青年学子投身国际航空法研究。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张华
上海国际航空仲裁中心研讨会首先邀请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张华致辞。首先,他欢迎嘉宾参加研讨会。会议目的是要研讨和交流如何促进航空安全保障水平,以及如何做好旅客信息保护工作。民航旅客的运输量已经达到了6.1亿人次,每时每刻都有数以万计的旅客在万米高空和机场间穿梭;和旅客同时穿梭的,是旅客的信息流。没有这些信息流的交互,民航运输活动几乎不可能完成。
因此可以说,旅客数据是民航行业运行的基础。民航旅客数据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数据量大,二是流通环节多。作为民航行业法律研究和交流机构,中国航协法律委员会很早就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在前两年举办的多个研讨会中都有涉及这方面。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联合主办本次研讨会,说明相关问题已经得到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普遍重视。希望专家能们给行业的数据保护碰撞出新的火花。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马屹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马屹致开幕词。马屹副主任统计数据表明,民航投入与国民经济回报比约为1∶8,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航空产业基于国际化程度高、速度快、满足长距离通达需求等独特优势,在“一带一路”国家倡议的实施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上海是我国第一大航空枢纽中心。2017年,上海两大机场共接待进出港旅客1.12亿人次,同比增长5.12%;实现货邮吞吐424.36万吨,同比增长9.68%。由此,上海成为全球第3个年航空货量400万吨以上的城市。
到2020年,上海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在加速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高质量发展我国航空产业的同时,航空安全运行形势严峻、航空法律体系不甚完善、航空人才储备不足等矛盾凸显。本届论坛聚焦“航空安全与旅客信息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设立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受理了多起涉及航空争议的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于2017年入驻上海虹桥临空园区,拥有功能完备的航空仲裁庭审和办公设施;于2018年5月进一步扩充了航空专业的仲裁员队伍,具有航空法律专业背景的仲裁员占比超过10%。目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订《国际航空仲裁规则》的工作已基本就绪,将于近期颁布,可以为航空领域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仲裁法律服务。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是中国航空法律服务“走出去”的先行者,也是中外航空法律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发展的推动者。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与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举办了“2018上海国际航空法律论坛”,国内外百余名航空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出席论坛,共话“上海国际航空大都市建设的法治保障”;还与成都双流自贸试验区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共同设立了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西南服务中心,将上海国际仲裁院的成功经验复制、推广至全国。
作为首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进一步依托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继续与航空法律服务业的同仁们通力合作,不断深化航空争议解决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中国航空界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推动我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向建国70周年献礼。
航空公司旅客个人信息保护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王唯骏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王唯骏女士担任此次研讨会的主持人,邀请专家围绕旅客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航空公司保护旅客信息内部合规等问题阐述观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金练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金练红认为: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互联网审判庭,受理涉互联网类案件。互联网提升了民众生活的便利,但是出现了许多安全隐患。从Facebook泄露信息,数据堂泄露八千万条个人信息,电信诈骗也应用来自金融机构、电信机构的数据资料进行精准诈骗。刑事责任角度,航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出售个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而因此入刑;民事责任角度,航空公司或者代理公司泄露个人信息,并由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精准诈骗,而产生的民事侵权案件。刑事案件的司法判决没有争议,而民事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着争议。
从司法裁判来看,原告败诉的案件较多。由于互联网存在多重个人信息泄漏的可能性、航空公司尽到了警示义务和防范数据泄漏的措施、加害人为第三人实施诈骗而受害人存在过失。也有案例认为信息泄漏的举证责任应属于航空公司,媒体也有航空公司实际存在信息泄漏的报道,因此裁判被告败诉。起诉案由是民事侵权隐私权侵权还是作为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之诉;加害人是否应当成为共同被告等。金练红还从航空公司角度提出了个人信息安全合规的措施等建议。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王亚民副总经理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王亚民副总经理作为技术专家,提出旅客信息保护的思考。从机场获取旅客信息的边界、旅客信息价值及风险和旅客信息保护措施等方面介绍。上海机场本身收集的数据包括了旅客安检和行李箱信息、以及机场进出的生物识别信息以及附属服务收集的信息。
上海机场对于的旅客信息商业化是非常保守的,数据的商业潜力很大,但是应当将道德、国内法和国外法的个人信息规制置于首位。互联网技术专家对法律合规也有着相当的敏感性,主动迎合GDPR的合规要求,例如被遗忘权等在技术、管理手段和流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形成全方位的数据保护。他还提出在获取和使用过程中,避免整段数据对同一人的完整暴露作为技术防护措施等原则。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曹颖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曹颖,从法律和监管方面提出旅客信息保护工作的。从顶层组织机构建立常设机构保护旅客信息安全,全面梳理内部风险,从数据涉及业务点等方面设计了总体保护规则,并制定了纲领性的合规文件。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人员安全角度,建立内部安全信息平台,从技术上完善内部信息安全。妥善处理旅客信息案件和风险识别工作,总结经验、提升管理水平。
将来,旅客信息保护将设立常态化、自上而下、网络化的数据保护工作系统;并建立旅客信息保护全流程规范,建立旅客信息保护的合规建设,与各主管部门和同行建立交流和联盟,携手推动旅客信息保护。
携程集团法务经理 蔡姗姗
携程集团法务经理蔡姗姗,从携程的旅客信息保护经验来阐述。《网络安全法》作为中国网络安全领域的首部基础性法律,奠定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与其他部门法形成了网络安全管理的体系。规定了收集公民信息必须秉承知情、同意的原则,和更正权和删除权等。
《电子商务法》进一步加重了互联网企业的责任,对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络安全将面临民事、行政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列入立法规划,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也将有专门立法。携程建立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全流程管理,并对敏感信息进行分类,实行脱敏措施,仅仅在必要限度下才能掌握信息内容。还制定了规章制度,严格审查与控制内部员工对数据的访问。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国际航空中心仲裁员 李志宏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国际航空中心仲裁员李志宏律师,作了关于航空旅客定座信息保护的行业要求的报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中关于订座和离港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相应安保措施;订座系统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获取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程序;还规定了违反上述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
《网络机票交易与管理办法》与《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办法》都针对不同机票交易主体,规定了相应的信息保护义务和法律责任。《民用航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保护事实指南》对航空企业的旅客信息保护提出了细致体系化的要求。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国际航空中心仲裁员 闫振峰律师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国际航空中心仲裁员闫振峰律师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来阐述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首先分析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权能和民事侵权边界;其次《刑法》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负的刑事责任;最后,行政监管也起了重要的保护作用,而且日趋严格。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朱子勤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朱子勤教授针对近日来旅客信息泄漏案件,论述了航空企业如何防范旅客信息泄漏。作为旅客,信息泄漏已成为非常严重迫切的现实问题,希望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完善保护旅客信息保护。
国际法中的航空旅客信息保护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丁春宇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丁春宇,从国际民航组织的公约、大会决议、秘书处、法律委员会等内部机构来阐述国际法中的航空旅客信息保护。大会决议中,强调法律在避免和解决各国冲突正义方面的作用;明确国际航空法公约草案的核准程序;敦促各国尽快批准有关国际航空法文书及其修订;国际航空法讲授;推进通信导航监视/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法律和体系方面的实用做法;以及对民用航空器违法行为的立法。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包括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审查国际航空组织《解决分歧规则》;审议关于利益冲突的指南等八项工作。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副总法律顾问 解兴权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副总法律顾问解兴权分享了国际航空协会收集的一系列数据。提出尽快推动批准《蒙特利尔议定书》,目前已有17个国家批准该公约,包括法国、新加坡、阿联酋等主要国际航空枢纽国家。中国作为国际航空大国,加入公约有着紧迫性。随着旅客流量的增加,对管理的压力不断增大。国际旅客黑名单中存在着大量中国旅客,对于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加入公约后可以解决司法管辖、执法、法律适用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东吴大学教授 柯莉娟
东吴大学教授柯莉娟针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器行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指出国际航空业期待《蒙特利尔议定书》被修改并受到批准。她列举了若干个国际航空案例,分析了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变化和实务困扰。她进一步整理了相关案例,比较了各国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界定、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消费者权益、非法干扰行为和民航工作者违法行为交织,各国的司法裁判不同,产生了实务困扰。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高富平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和意义,个人信息权的权能等方面,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能。他深入阐释了了个人信息侵权类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案件的理论基础,指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更多的应是信息用于人格利益的意义。
个人信息所描述的个人性格身份的画像,个人信息的权能不应当然赋予收集者永远利用信息的授权作用。个人信息保护不同于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的边界在大陆法领域只有涉及私人领域才等同于隐私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是防止个人信息的滥用问题,个人隐私保护是公开私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对应的加害行为也并不相同。保护个人信息在国际法律实践中不采用赋权模式,而采取行为模式,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起步较晚,但是也针对个人信息滥用行为。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杨惠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杨惠在这一议程中作评议。她指出旅客信息保护是国家、行业、旅客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民航也在制定网络安全暂行规定,该标准将对航空公司利用分级安全管理,将清晰地设定民航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并促进行业网络信息安全的发展。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郭俊秀
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郭俊秀在闭幕致辞。他说到2019年是中国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成立20周年,同时也是上海国际航空中心成立5周年,举办此次研讨会和选拔赛,旨在宣传航空法的要旨、吸引法学青年投身航空法研究和实务工作。
航空旅客信息安全牵涉到千万乘客信息安全,和整个民航产业的企业,此次研讨会唤起行业和整个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数据保护呈现出地区不平衡的问题,国际航空在国际发展中也面临许多国家数据保护严重滞后的问题。航空公司与合作伙伴都必须重视旅客信息保护,形成全生态信息保护,研讨会意义深刻,适逢其时。互联网为航空公司带来大量挑战,必须融合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挑战。
结语
此次研讨会以个人数据保护置于航空法语境下,在中国全球化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城市的“双引擎”推动下,依托航空企业法律研究、法学院航空法科研以及司法实务界的能量,为中国航空企业合规和航空争议解决提供知识创新和共享平台。
为法治插上双翼,在云端数说法律。个人数据保护已成为企业合规重要内容,值得法律人为之付出努力。随着私权保护的不断拓展,更多的新兴权利等待法律人的研究和实践。让我们为中国法治进步喝彩。
声明:本文来自律新社,版权归作者所有。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安全内参立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 anquanneic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