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研究大概与互联网发展是同期的,时间大约在上个世纪 50 年代。得益于网络空间发展聚集的数据、计算能力和信息通讯技术在商业、社会和军事领域的广泛适用,近年来人工智能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在自然语言翻译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笔者也利用谷歌翻译软件翻译了发言提纲,但是提纲并不能直接使用。人工智能并不能替代人类的本职工作,通过对人工智能的直观使用,对于理解和研究其概念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首先,从网络武器发展经验来看,1990年人们就开始担心网络技术会被用于恐怖主义和被极端分子掌握,进而对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发动攻击。“9·11”之后美国政府认为需要警惕网络恐怖主义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攻击,诸如对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的攻击。2003年布什政府发布了保护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以阻止恐怖主义对网络空间发动攻击,但是迄今为止恐怖组织并未对基础设施实施攻击,而在对基础设施的攻击中,背后往往有政府的影子。之所以恐怖主义没有实现网络的破坏和杀戮,原因并非是恐怖组织不愿意做。此前有报道声称伊斯兰国招募了一批高水平的计算机和网络专家,但是直到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据点被清除也没有实现攻击。一方面主要是发动网络攻击的资源不够,而且各个国家对基础设施进行高度紧密的保护,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关键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恐怖主义并不具有对关键基础设施攻击所需要的技术和人员。网络攻击或者网络入侵主要采取两种途径,一种是社会工程的方法及诱导和欺骗的方法,一种是技术路径,通过发现系统的漏洞进行密码破解,这些都需要高水平的网络密码学、数学以及其他的算法作为支持。在不考虑国家恐怖主义的情况之下,一般的黑客难以形成长期和系统的网络攻击能力,特别是在漏洞被发现和制作补丁的时间窗口大大缩减的情况下,即使恐怖主义组织可以招募到黑客,但是将黑客的能力整合成一支能够实施高水平网络入侵和攻击的力量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其次,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影响。网络武器有其独特的生命周期,可以理解为研发、制造、部署和使用网络武器的过程。在研发阶段需要资金、技术、人员的准备和投入,技术和人员方面需要配备数学、通讯、软件、语言方面的专家。在生产阶段需要获取目标系统和应用设备、芯片、代码等,并确定杀伤范围以及加密体系进行优化。在部署阶段,网络武器包括前沿部署和分布式部署,这是一个网络武器实现功能化的过程。钓鱼软件的使用需要获取目标对象的个人背景、社会关系以及诱使对方落入圈套。在使用阶段,网络武器的使用需要获取信息,通过外交协调、法律评估、公众舆论等全方面的准备对攻击对象、攻击范围和破坏量等进行选择。在这样的一个生命周期中,人工智能存在一定的适用性。人工智能网络武器的未来发展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是攻击对象的选择将会更准确而且更有效率。现代电脑使用的操作系统层级的程序代码往往达几百万到数千万行,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很难大量发现其他的应用,而一些网络安全公司通过人工智能进行漏洞查找,效率能够大大的提升,如果这些漏洞被国家使用,用来扩充网络军备库,将会发现更大、更多的漏洞,从而制定针对性的作战计划。第二是国家更有可能将网络武器用于战略支持,也就是专家知识库,为全面的系统战争准备提供帮助。
对此,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
第一,大国发展人工智能武器的冲动是不可避免的。战争是最高级别的政治活动,一切最先进的技术都被用于战争的准备,无论出于安全原因还是获得霸权,大国都有动力加强人工智能武器的研究、试验以及部署,人工智能的网络武器将成为主要大国投资的重点。
第二,人工智能武器成为战争工具的可能性要相对小一些。首先武器的选择是非常慎重的,武器的优势和弱点都在攻防双方的选择,在多种选择中只能选取最重要的一种作为首选武器。从此角度考虑,一些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在当前所展现出来的高超能力往往只能在精心准备的环境才能适用,如果离开了试验环境这些人工智能武器将一无是处,至少在目前看来是如此。因此人工智能可以有效改进武器系统的攻击效率,但是很难成为一种攻击武器,原因在于在战场上需要评估最复杂、最不利的情况并作出最有效的反映。其次,自动武器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未来技术的突破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人工智能武器进入部署和实施并执行作战任务也都存在瓶颈。
第三,反人工智能武器的发展是有效遏制人工智能武器最重要的原因。在图片或者是视频、音频中加上干扰或者是在武器装备上涂上干预的涂料都可以对人工智能的使用进行有效干扰,也是防御性人工智能武器比攻击性技术更具优势的方面。
第四,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的武器化包括网络武器的智能化使用都应当保持警惕。2014年联合国大会首次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纳入全球反恐框架,要求成员国关注恐怖主义利用互联网从事或策划恐怖的活动,该倡议得到了多个国家政府的支持。对于人工智能的武器化,主要大国限制发展可能造成巨大破坏的网络武器,技术公司避免参与和协助此类武器的开发,以及国际社会形成舆论和各国制定的法律以及国际法的限制,由此构成的多利益官方模式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最后,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让技术发展并依靠技术本身解决技术产生的问题,政治和法律的介入应当是在防止最不利情况发生的情况下,过多的介入可能会使情况更加复杂。
作者:汪晓风, 复旦大学美研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美国政治与外交、网络安全与网络外交。
(本文选自《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9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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