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充分性决定是欧盟和美国自2020年《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历时三年的谈判结晶,标志着跨大西洋数据流监管的重大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正在积极研究和探索适用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和政策。
国际数据空间的独特理念,包括构建统一的数据流通共享机制、可信认证和连接器等,在中国国有体制和金融体系之下并不完全适用,但仍可以带给我们诸多启示。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跨境规则已成为各国家、地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各国开展政治博弈的重要领域。
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各国政府会制定阻止数据的自由流动、影响经济增长的“数据本地化”政策呢?如果企业能深刻理解这个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场景中做出应对选择时一定会事...
根据苹果发布的报告,2021和2022年,全球泄露了惊人的26亿条个人记录,仅2022年一年就泄漏了约15亿条个人记录。
国外金融科技领域在数据安全监管、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注重加强生态合作,相关的做法对于国内运营商有参考启示作用。
本文将对欧盟《关于公平访问和使用数据的统一规则的条例》中涉及企业如何参与数据流通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解析,并与我国当前立法趋势进行对比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周辉建议,中国也将政府部门应用人工智能的示范性和安全性作为治理的重点。
哈佛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发表了《The Regulation of Medical AI: Policy Approaches, Data, and Innovation Incentives》一文,该文深入探讨了当前医疗器械的监管环境,特别...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不同的数据处理原则,分析其优劣,以期为数据共享和个人数据权益的保护之间找到一个更加均衡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法案修订目的在于更新及简化英国的数据保护框架。
预计这将加速整个欧洲层面的谈判。
GDPR实施五年,欧盟内部执行力度如何?谁是大型科技公司的最主要监管机构?
欧洲是否能如所计划的成为数字时代的引领者,则有待时间给予回应。
本文旨在为相关企业的前述合规准备提供方向指引,并提出工作开展的建议。
分别根据《2019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 第28条和第 29 条发布了两部跨境数据传输法规草案,以供公众咨询。
不能适用GDPR第6条(1)款(b)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数据收集)。
当所需要的大量个人数据不可用或不容易收集时,合成数据可以作为替代品。
针对各类人工智能问题,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从安全性审查、技术禁用等角度出台有关监管措施,以期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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