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PB和EDPS在最新发布的联合意见中指出,支持加强个人对其健康数据控制的想法,但提请联合立法者注意一些首要问题,并敦促他们采取果断行动。
本文尝试结合欧盟法律规定、行业方法论对报告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参考。
何为有效的同意?自由作出?任意撤回?特殊场景还有特殊要求!
笔者尝试在从标准的文理内容和务实评估一文一武两方面对二者进行对比与分析,研究国内PIA的方法是否能够支撑GDPR下的DPIA要求?
本文将通过梳理境内外法律、整理案例中保护要点,探析逝者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中私人客户服务工作的目标与内容。
鉴于中国标准合同版本正在征求意见,笔者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已颁布的标准合同进行逐一研究,形成系列文章。
“数据获取”规制不宜继续对“知情同意”框架进行再扩张;“数据使用”规制应当向“社会本位”视角倾斜;数据规制的重心应当从前端的“数据获取”向后端的“数据使用”过渡。
云安全需要用新的安全管理思路和技术手段来应对。
摆脱乌托邦愿景:美国智库提出新网络空间外交政策三大支柱。
《评估办法》不仅是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出境数据安全评估”规定的细化落实,也是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措施。
针对作为数据出境重要方式之一的安全评估,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流程和具体要求,为数据出境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相较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流程,标准合同这种出境路径更加快捷、可预期、且低成本。作为我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三种数据跨境传输机制都有了可行的落地方案。
除日本外,中国、欧盟、美国均规定了数据泄露事件中数据处理者的报告义务,但具体通知方式各有不同。
欧盟建立了关于检测、报告和清除在线儿童性虐待、性剥削的统一联盟规则,采取“聊天控制”的方式,消除数字单一市场的现有障碍。
从立法目的来看,泰国PDPA体现出泰国作为东盟经济体在自由贸易方面的考量。
本文分享我们对该规范十三个焦点问题的理解,供读者参考。
中国、美国、欧洲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十分关注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工作。
司法和执法场景下的数据跨境调取问题受到各国高度关注,相关的国际规则却长期处于碎片化、阵营化状态,既不利于保障各国的国家安全,也不利于作为数字经济重要引擎的互联网...
我国应恪守“数据主权”利益,积极推进双诸边跨境数据流动合作,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为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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